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
需审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
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批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
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
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责人、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
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由经办人员向接
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
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本留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附件四)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
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
档保存。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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