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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49:05 股吧网页版
安诺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及时、规范,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平等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
式。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在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
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法律、资产评估等均需由中介机构
审查验证的事项,应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
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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