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往来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 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办法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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