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公司投资设立公司(企业);投资公司(企业)的增资扩股;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投资的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五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之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组织评议、提出意见、批准或逐级报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决定公司投资事宜。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上述第二条列举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但不满 50%;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满 50%或不满 5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行使,但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