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 4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 14
第七章 信息保密措施 ...... 15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 16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 17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9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 20
第十二章 附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按规定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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