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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45:36 股吧网页版
海兰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50197-03 号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兰信”或 上市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所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所所接受海兰信的委托,担任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所次交易”或所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所对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兰信就所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期间(即 2024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 所专项核查意见”)。

对所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所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所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所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所所承办律师已要求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提供所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材料和信息(其中包括访谈时作出的说明或书面确认),所所律师假设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所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所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所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对所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所所承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对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文件,所所承办律师假设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4.所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所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所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所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所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5.所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所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所所同意将所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所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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