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省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宇”或“标的公司”)全体17 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海兰寰宇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
修订)》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
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海兰寰宇主营业务聚焦涉海军地客户提供对海监测雷达产品、雷达组网综
合监测系统及雷达监测信息服务,致力于成为中国现代边海空防领域的引领者。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海兰寰宇所属行业为“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6532 物联网技术服务”。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为 6.74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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