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50197-02 号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或“上市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海兰信的委托,担任海兰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南省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海南海兰寰宇海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寰
宇”)全体 17 名股东合计持有海兰寰宇 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对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海兰信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海兰信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海兰信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 年 11 月 24 日,海兰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将该制度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2012 年 8 月 7 日,海兰信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对《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海兰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海兰信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海兰信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达成书面保密约定,就本次重组涉及的保密信息约定了保密义务。
2.海兰信严格控制参与本次重组的人员范围。海兰信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海兰信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
3.海兰信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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