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向内幕信息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证监局对李君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李君刚在办公室门口听到了内幕消息,后操作其亲属账户买入“旗天科技”股票,成交金额约30万元,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万元。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在办公室门口听到内幕消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情况。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寻找定向增发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时,提到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
2024年春节前后,韩某找到万某,提出旗天科技想要寻找一个新的股东,双方开始接触洽谈。
2024年4月15日,韩某和万某见面商讨收购旗天科技的相关事项。双方达成了旗天科技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来引入万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关产业的意向。
2024年4月18日,韩某向万某发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万某或万某指定主体为旗天科技定向增发的对象,并推动万某成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东及新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4月19日,万某签署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4年6月5日,旗天科技开会初步确定了旗天科技控制权变更方案。
2024年7月25日,旗天科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于2024年7月26日。
2024年4月15日,李君刚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额303395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0022.03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李君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辩称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
李君刚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其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的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其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其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其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君刚自认听到万某与韩某的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本案计算违法所得时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亦符合监管执法惯例。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逐笔解释了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的过程。相关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君刚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关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宁波证监局对李君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李君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