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
定,由原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745。
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49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t Money Information Co., Ltd.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2999 号 1 幢
邮政编码:2018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0403.7675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
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致力于互联网财经事业,竭诚为客户提
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致力于为股东、为职工、为社会实现持
续、稳定和良好的价值与回报,努力为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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