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
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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