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 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 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
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 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
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
本制度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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