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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16:07 股吧网页版
世纪鼎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包括: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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