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决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请董事长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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