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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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如发生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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