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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活动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尽量组织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建议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建议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后列席相关讨论。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议审计计划及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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