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
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方案,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
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单次交易总额占公司净资产值 10%以下(含 10%)的或连续交易总额
占公司净资产值 30%以下(含 30%)的,由董事会决策;
(二)对于单次交易总额或连续交易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值 50%以上的对外投资属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提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三)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
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协同有关方面办
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同时要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沟通,不得推
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各方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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