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
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医药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1
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
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之外的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及其工资、福利、奖惩;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未
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以及担保。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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