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他人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他人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申请担保人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依法审慎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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