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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20:25:12 股吧网页版
天源迪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无需参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规则执行。其中: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等于或低于50%股权的子公司。

且财务资助须用于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劵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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