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部门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实施部门,投资管理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以及后期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投资规划,负责公司和下属子分公司的目标和绩效管理;配合审计部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或因项目聘请的律师团队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
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须同时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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