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由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委托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上述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行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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