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分配和积累并重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容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二)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会批准,安排现金分红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事项。
(四)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
(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法按利润总额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累计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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