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半数以上委员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委派至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委派至分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和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人选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经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拟选举的董事、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或书面方
式投票表决。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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