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如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充分评估是否影响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并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公司
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除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1/3 以上董事联名;
4、1/2 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8、审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1、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 评标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15%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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