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
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已为3家以上(含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内审部门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及筛选,认真调查竞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最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时,公司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