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
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
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
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职工人数低于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股东会,并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