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8 20:19:06 股吧网页版
朗科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除《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外,担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和提名委员会
委员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
的审查意见,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