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 券 法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
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
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第四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决定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于公司拟进行的长期投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对项目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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