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
益,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3 名(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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