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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