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
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代表议案 1,2.00 代
表议案 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
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
2.01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以此类推。对于选举
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代表第二位
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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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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