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一)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二)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会。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