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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35:06 股吧网页版
宝通科技: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关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及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事项(如气候变化、环境管理、商业道德等)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定期审议公司ESG战略、政策、风险、目标绩效等,审阅年度ESG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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