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能实质控制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资等事务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其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子公司章程和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
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保持一致。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所在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应纳入统一管理。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需要向公司财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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