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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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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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言......1
释 义......4
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6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7
四、结论意见......8
第三节 签署页......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等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基于本所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财务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财务分析等内容,均为对有关审计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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