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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20:09:13 股吧网页版
机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
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文件,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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