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
产及其他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交易、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公司的境内、境外投资事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独资、与他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合作开发项目;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或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减资缩股)、股权收购(股权出售);
(四)股票、基金、债券及其衍生品等投资;
(五)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
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以下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以下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 1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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