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裁(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总裁(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三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总裁(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一名,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具有以下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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