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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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Legal opinion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
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兰州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03951 邮编:730030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兰汇意字(2025)第 0068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5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赎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
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赎回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二)监管机构批准程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4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6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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