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60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号良志·兰州之窗 13层
邮编:730000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60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星
期五下午 14:0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下
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浩
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2 人,代表股份 390,493,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4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0,164,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10,329,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1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10,329,065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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