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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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振兴先生
主持会议。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5 年 8 月 14 日,单独持有公司 3.50%股份的股东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将《选举樊妙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 G 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253,66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9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897,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5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356,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3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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