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管理、风险控
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
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如下标准进行: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上述证券投资事项过程中,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
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
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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