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
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
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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