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
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
理(ESG)管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
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
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
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管委会”),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机
构。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包括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
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包括新股发行、股份回购、资产重组、重大资产并购、发行债券、股权激励、分立、合并、重大投资等)、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告;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本工作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且须由董事会审议事项均必须首先
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任何未获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结果应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及相
关部门。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上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可以指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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