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
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
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
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
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除外)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可以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
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的,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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