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及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关于董、高及有关雇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遵守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高及有关雇员。
公司董、高和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等)。
公司董、高和有关雇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高及有关雇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
算。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高及有关雇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高及有关雇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高及有关雇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高及有关雇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高及有关雇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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