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包括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女性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
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在评估人选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诚信;
2.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包括兼职);
3.是否具备适当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4.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力以履行董事责任及处理公司事务;
5.能否促进董事会各方面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董事会不可仅由同性别的董事组成)、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方面;
6.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于独立性的要求;
7.提名委员会将协助确保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不得同时担任超过六家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及
8.提名委员会将协助确保公司的董事会不得包括任职时间已达九年或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截至该董事九年任期结束后的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评估人选时,亦考虑以下因素以确保董事会能够获得独立的意见:
1.甄选人选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考虑有
关人选是否有足够时间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人选的背景及资历,从而评估该人选是否可给予董事会独立意见;及
2.当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应重选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于任期内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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