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类委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应当提供保本承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项的审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执行,董事长也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执行委托理财相关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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