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可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设负责人一人,专职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
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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